建筑装饰行业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建筑装饰设计技术要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依据。
(三)建筑资质设计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少于5项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档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装饰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4年以让,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专业设计的人中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有完善的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健全。
5、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
6、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2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在2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结构、电气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单位中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推行质量管理,有必要的保证体系及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一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6、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装饰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装饰设计等级二级及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三)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三级及三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本标准颁发后,建设[1992]786号文《建筑设计装饰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注:1、高档建筑装饰设计,指单位建筑装饰工程造价每平方米3000元以下的项目。
2、专职技术骨干指下列人员:
(1)国家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
(2)取得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人员;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人员;
(5)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7年以上的人员;
3、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与《建筑装饰设计装饰资质分级标准》中的指标相对应。
4、相关行业社团,指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及其地方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学会及其设计分会。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墙面铺装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石材、墙面砖、木材、织物、壁纸等材料的住宅墙面铺贴安装工程施工。
12.1.2 墙面铺装工程应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当墙体有防水要求时,应对防水工程进行验收。
12.1.3 采用湿作业法铺贴的天然石材应作防碱处理。
12.1.4 在防水层上粘贴饰面砖时,粘结材料应与防水材料的性能相容。
12.1.5 墙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1.6 湿作业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裱糊时空气相对湿度不得大于85%,应防止湿度及温度剧烈变化。
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12.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2.2.1 石材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天然石材表面不得有隐伤、风化等缺陷。
12.2.2 墙面砖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2.2.3 木材的品种、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12.2.4 织物、壁纸、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2.3 施工要点
12.3.1 墙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墙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应浸水2h以上,晾干表面水分。
②铺贴前应进行放线定位和排砖,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宽度不宜小于整砖的1/3。
③铺贴前应确定水平及竖向标志,垫好底尺,挂线铺贴。墙面砖表面应平整、接缝应平直、缝宽应均匀一致。
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线宜做成45°角对接,在墙面突出物处,应整砖套割吻合,不得用非整砖拼凑铺贴。
④结合砂浆宜采用1:2水泥砂浆,砂浆厚度宜为6~10mm。水泥砂浆应满铺在墙砖背面,一面墙不宜一次铺贴到顶,以防塌落。
12.3.2 墙面石材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墙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拼。
②强度较低或较薄的石材应在背面粘贴玻璃纤维网布。
③当采用湿作业法施工时,固定石材的钢筋网应与预埋件连接牢固。每块石材与钢筋网拉接点不得少于4个。
拉接用金属丝应具有防锈性能。灌注砂浆前应将石材背面及基层湿润,并应用填缝材料临时封闭石材板缝,避免漏浆。灌注砂浆宜用1:2.5水泥砂浆,灌注时应分层进行,每层灌注高度宜为150~200mm,且不超过板
高的1/3,插捣应密实。待其初凝后方可灌注上层水泥砂浆。
④当采用粘贴法施工时,基层处理应平整但不应压光。胶粘剂的配合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胶液应均匀、饱满的刷抹在基层和石材背面,石材就位时应准确,并应立即挤紧、找平、找正,进行顶、卡固定。溢出胶液应随时清除。
12.3.3 木装饰装修墙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制作安装前应检查基层的垂直度和平整度,有防潮要求的应进行防潮处理。
②按设计要求弹出标高、竖向控制线、分格线。打孔安装木砖或木楔,深度应不小于40mm,木砖或木楔应做防腐处理。
③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横向间距宜为300mm,竖向间距宜为400mm。龙骨与木砖或木楔连接应牢固。龙骨本质基层板应进行防火处理。
④饰面板安装前应进行选配,颜色、木纹对接应自然谐调。
⑤饰面板固定应采用射钉或胶粘接,接缝应在龙骨上,接缝应平整。
⑥镶接式木装饰墙可用射钉从凹样边倾斜射入。安装第一块时必须校对竖向控制线。
⑦安装封边收口线条时应用射钉固定,钉的位置应在线条的凹槽处或背视线的一侧。
12.3.4 软包墙面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软包墙面所用填充材料、纺织面料和龙骨、木基层板等均应进行防火处理。
②墙面防潮处理应均匀涂刷一层清油或满铺油纸。不得用沥青油毡做防潮层。
③木龙骨宜采用凹槽榫工艺预制,可整体或分片安装,与墙体连接应紧密、牢固。
④填充材料制作尺寸应正确,棱角应方正,应与木基层板粘接紧密。
⑤织物面料裁剪时经纬应顺直。安装应紧贴墙面,接缝应严密,花纹应吻合,无波纹起伏、翘边和褶皱,表面应清洁。
⑥软包布面与压线条、贴脸线、踢脚板、电气盒等交接处应严密、顺直、无毛边。电气盒盖等开洞处,套割尺寸应准确。
12.3.5 墙面裱糊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粉化、起皮、裂缝和突出物,色泽应一致。有防潮要求的应进行防潮处理。
②裱糊前应按壁纸、墙布的品种、花色、规格进行选配。拼花、裁切、编号、裱糊时应按编号顺序粘贴。
③墙面应采用整幅裱糊,先垂直面后水平面,先细部后大面,先保证垂直后对花拼逢,垂直面是先上后下,先长墙面后短墙面,水平面是先高后低。,阴角处接缝应搭接,阳角处应包角不得有接缝。
④聚氯乙烯塑料壁纸裱糊前应先将壁纸用水润湿数分钟,墙面裱糊时应在基层表面涂刷胶粘剂,顶棚裱糊时,基层和壁纸背面均应涂刷胶粘剂。
⑤复合壁纸不得浸水,裱糊前应先在壁纸背面涂刷胶粘剂,放置数分钟,裱糊时,基层表面应涂刷胶粘剂。